近年来,随着全球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收紧,中国内地也经历了从“默许存在”到“全面清退”比特币挖矿行业的转变,从内蒙古、新疆等能源大区率先叫停新增挖矿项目,到多部门联合发文明确“禁止新增挖矿项目,逐步清退存量挖矿”,比特币挖矿从曾经的“暴利风口”沦为“高危行业”,在此背景下,一个核心问题浮出水面:对于已经存在的比特币挖矿行为,尤其是被监管部门要求“清退”或“处置”时,相关操作是否可能涉及违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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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本文将从法律政策演变、处置行为的性质界定及法律风险三个维度,探析比特币挖矿处置的法律边界。

政策演变:从“灰色地带”到“全面禁止”的监管转向

比特币挖矿的本质是通过大量算力竞争,验证交易并生成新区块的过程,其核心特点是高耗能、高碳排放,且与金融安全、能源安全等公共利益密切相关。

在监管早期(2013-2017年),中国对比特币挖矿的态度相对模糊,2013年,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,明确比特币“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,不具有与货币法等同的法律地位”,但并未直接禁止挖矿,仅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,这一时期,挖矿行业被视为“互联网创新”的一种,在部分地区(如四川、云南等水电资源丰富地区)甚至得到默许,形成了“矿场聚集地”。

转折点出现在2021年,随着比特币价格飙升,挖矿行业引发“能耗竞赛”,部分地区出现以“挖矿”之名行“高耗能产业”之实的情况,与国家“双碳”目标产生冲突,2021年9月,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下称“924通知”),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“非法金融活动”,并要求“严格禁止新增虚拟货币‘挖矿’项目,逐步清退存量‘挖矿’活动”,此后,内蒙古、青海、四川等主要挖矿省份陆续出台清退方案,要求矿场限期关停设备、拆除设施、退出场地。

至此,比特币挖矿在中国内地彻底从“灰色地带”走向“全面禁止”,其政策定性已清晰:存量挖矿活动属于“应予清退的非法金融活动前置环节”,处置行为具有明确政策依据。

处置行为的性质界定:行政监管与民事责任的交织

既然政策已明确“清退存量挖矿”,处置”挖矿行为(如强制断电、拆除设备、没收矿机等)是否合法?需结合行政法、民法等法律体系,区分不同主体的行为性质。

(一)政府部门的“处置”:行政监管的合法行使

监管部门对挖矿行为的“处置”,本质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,根据“924通知”,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纳入“非法金融活动”范畴,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等多部门已明确,对非法金融活动有权采取“取缔、关停、没收违法所得”等措施。

具体而言,监管部门处置挖矿的法律依据包括:

  1. 能源安全与“双碳”目标:《节约能源法》《可再生能源法》等赋予政府对高耗能行业的监管权,挖矿行业若不符合地方能耗标准,政府可依据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(2021年版,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“淘汰类”)责令关停。
  2. 金融秩序维护:《中国人民银行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人民银行有权对“非法金融活动”进行检查监督,地方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可协同对挖矿关联的“虚拟货币交易”“挖矿收益结算”等环节进行打击。
  3. 土地与规划管理:部分矿场未办理工业用地手续,或违规占用耕地、林地,自然资源部门可依据《土地管理法》《城乡规划法》责令拆除、恢复土地原状。

政府部门依法对挖矿项目采取断电、拆除设备、罚款等措施,属于合法的行政监管行为,不构成违法,2021年四川多地矿场被要求“限期关停并搬离”,政府通过张贴公告、现场督导等方式强制执行,此举符合《行政强制法》制止违法行为、防止证据损毁”的规定。

(二)私主体的“处置”:需警惕民事侵权与刑事风险

若处置行为来自非政府部门(如矿场房东、设备供应商、甚至个人),则需谨慎区分合法维权与违法侵权。

  1. 合同层面的处置:若矿场与房东签订《租赁合同》,约定“不得用于非法活动”,而挖矿被政策禁止后,房东依据合同约定收回场地、拆除设备,属于行使合同解除权,不构成违法,但若合同无相关约定,房东擅自断电、损毁设备,可能构成《民法典》中的“侵权责任”,需赔偿矿场损失(如设备折旧费、停电导致的停运损失等)。
  2. 债权债务处置:若矿场拖欠电费、设备款或场地租金,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,申请法院强制执行(如查封、拍卖矿机),但不得私自扣押、损毁设备,否则可能涉嫌《刑法》中的“故意毁坏财物罪”或“非法拘禁罪”(若限制矿场人员自由)。
  3. “矿机回收”的灰色地带:部分第三方机构以“回收矿机”名义收购被清退的设备,若明知矿机来自非法挖矿项目,仍以明显低价收购并转售,可能涉嫌“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”——虽然挖矿本身不构成犯罪,但其“非法金融活动”属性可能使设备收益被认定为“违法所得”。

处置中的法律风险:如何避免“处置行为”本身违法

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私主体,处置比特币挖矿行为时,均需遵循“合法、必要、比例”原则,避免因处置方式不当引发法律纠纷。

(一)对监管部门:程序正义是核心

政府部门在清退挖矿时,需严格遵守《行政处罚法》《行政强制法》的程序规定:

  • 事前告知:作出关停、拆除决定前,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听取其陈述申辩。
  • 保障权益:对矿场合理损失(如已支付的场地租金、设备未折旧完毕的部分),若政策明确补偿,应按标准落实;若无补偿规定,需避免“一刀切”式没收,防止引发行政诉讼。
  • 避免过度执行:如矿场已主动停止挖矿并承诺拆除设备,监管部门应给予合理期限,不得直接强制拆除,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。

(二)对私主体:维权需依法,切勿“以暴制暴”

矿场主体面对清退时,可通过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权利,但不得采取暴力抗法、威胁工作人员等行为,否则可能触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甚至《刑法》,而对于债权人、房东等,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(如起诉、申请财产保全),既能实现债权,又能避免自身陷入违法风险。

比特币挖矿在中国的“清退”是政策与法律共同作用的结果,处置挖矿行为本身并不必然违法,但其合法性取决于处置主体的身份、方式及依据,政府部门需在法治框架下履行监管职责,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;私主体则需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,避免因处置方式不当从“受害者”变为“违法者”,随着虚拟货币监管的常态化,唯有“依法处置”才能实现“清退挖矿”与“维护法治”的双重目标,也为新兴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清晰指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