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来,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波动,一些个人或机构试图利用低成本电力资源(如偏远地区的水电站)进行“挖矿”活动,其中以太坊作为主流虚拟货币之一,成为不少矿工的选择,2021年以来,中国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的监管态度日趋严格,尤其是利用特定能源(如水电)进行挖矿的行为,其法律边界引发广泛关注,水电站挖以太坊是否违法?需结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、政策导向及实践案例综合分析。

核心问题:“挖矿”本身的法律性质

要判断“水电站挖以太坊”是否违法,首先需明确“挖矿”行为的法律定位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〔2021〕296号,下称“924通知”)等文件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被明确为“淘汰类产业”,且属于“非法金融活动”的关联行为,具体而言:

  1. 消耗大量能源,与“双碳”目标冲突:挖矿(尤其是以太坊曾基于工作量证明机制PoW)需消耗海量电力,监管部门认为其不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,属于“落后产能”。
  2. 无实际价值支撑,扰乱金融秩序: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偿性,其价格波动易引发投机风险,而挖矿行为为虚拟货币提供“产出渠道”,变相助长了交易炒作,被认定为“扰乱金融秩序”。

水电站挖以太坊的违法性分析

若水电站挖以太坊的行为涉及“非法挖矿”,则可能触犯以下法律风险:

是否属于“非法挖矿”的监管范畴?

根据“924通知”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(包括以任何能源形式进行的挖矿)属于“淘汰类产业”,且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相关业务”,若水电站未经批准,将电力用于挖矿(尤其是将本应用于民生、生产的电力转供挖矿),则直接违反了该通知要求,构成“非法挖矿”。

是否涉及“电力挪用”或“窃电”?

水电站的电力若属于“上网电价”或“计划内供电”,擅自将电力用于挖矿可能涉嫌违反《电力法》。

  • 若水电站是国有或集体性质,电力属于公共资源,将电力用于挖矿可能构成“滥用职权”或“侵占公共资源”;
  • 若通过“绕过电表”“虚假申报用电量”等方式将电力用于挖矿,则可能构成“盗窃电能”,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(《电力法》第71条、《刑法》第264条)。

是否违反“产业政策”和“环保要求”?

水电站挖矿若被认定为“高耗能项目”,即使电力来源是水电,也可能因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”被叫停,2021年四川、云南等水电大省曾对“以水电为名的挖矿行为”进行专项整治,要求立即关停,理由是“挖矿活动不产生实际社会价值,浪费水电资源”。

例外情形:合规挖矿的可能性

尽管“924通知”全面禁止虚拟货币挖矿,但在实践中需区分“以挖矿为目的”和“因挖矿附带产生”两种情况:

  1. 合规能源利用 vs 非法挖矿目的:若水电站的电力已通过合法渠道(如市场化交易)出售给用户,用户自行购买电力后进行挖矿,电力交易”本身合法,但“挖矿行为”仍因违反“924通知”而违法,换言之,“电力来源合法”不等于“挖矿目的合法”。
  2. “转型挖矿”的禁区:部分水电站试图以“大数据中心”“储能项目”名义申请用电,实则用于挖矿,此类行为因“虚假申报用途”可能构成“欺诈”,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。

法律后果:违法挖矿的“三重罚则”

若水电站挖以太坊被认定为违法,可能面临以下责任:

  1. 行政处罚:根据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,监管部门可责令关停挖矿设备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罚款(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)。
  2. 刑事责任:若涉及“窃电”“非法经营”(如通过挖矿发行虚拟货币并募集资金),可能触犯《刑法》第264条(盗窃罪)、第225条(非法经营罪),面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
  3. 信用惩戒:被列入“失信名单”,影响企业征信及个人信用,后续融资、招投标等业务受限。

水电站挖以太坊,大概率违法

综合来看,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,水电站挖以太坊属于违法行为,核心原因在于: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已被明确为“淘汰类产业”和“非法金融活动关联行为”,无论电力来源是水电、火电还是其他能源,只要以“挖矿”为目的,即违反监管政策;若涉及电力挪用、虚假申报等行为,还可能触犯《电力法》《刑法》等具体法律规定。

对于个人或企业而言,应避免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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尤其不能利用水电站等能源资源“钻空子”,合规经营、响应“双碳”目标,才是规避法律风险的正道。